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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本单位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决策机制管理等项管理。
第四条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玉林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包括实物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稽核、审批、审查,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部门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要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财务支出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管理办法。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管理办法为:
(一)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包含园区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保险、绩效、补贴及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福利等,由财务管理部按照市财政局、园区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支出。
(二)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包含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公车费、办公物品采购费等,须按照市财政局、市车改办、博白县财政局及园区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支出。其中:一次性5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签名,送会计审核无误后,报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和管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报园区工委和管委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管理办法。项目支出主要分为市本级下达的项目经费和其他项目经费支出。具体管理办法为:
(一)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市本级下达的项目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签名,送会计审核无误后,报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和管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支出。
(二)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市本级下达的项目经费和其他项目经费支出:一次性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并签名,送会计审核无误后,报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和管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支出;一次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报园区工委和管委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支出。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应加强对办公耗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本单位同其他单位、下属部门及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属于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一)出差人员务必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根据市里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有要及时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需要携带现金的,要将有本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审批意见的借款凭证交给工委和管委办公室,然后到财务管理部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归来的人员,务必在返回单位后的一个星期内报账。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务必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账相符。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四条 送交款,提取现金务必保证安全。每次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务必有两人以上同行,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一)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二)不准以不贴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三)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四)不准私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五)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六)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活动的,应先提出申请。其中:(一)除管委与其代管平台公司之间的借款以外的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园区工委和管委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园区工委和管委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管委与其代管平台公司之间的借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园区工委和管委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借款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投资和抵押担保等。
第二十九条 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3万元(含3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以下简称“规定限额”)的国有资产,经园区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财务分管领导、管委主任、工委书记批准后再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本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要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分2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在维持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三十一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小额单项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管委主任及工委书记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或维修结束后,由承办工程的公司据实报销,经分管领导根据预算审核后,报管委主任及工委书记审批;超出预算金额的,还应附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大额单项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适用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招投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申请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工程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政府专项拨款资金。按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园区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法性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 园区所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 (三)招商引资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三十七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逐级备案制度。签订合同应当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市政府授权或委托园区订立的合同,由工委和管委办公室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书面报备。工委和管委办公室每年对合同签订、实施、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负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整理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六)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四十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四十一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园区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负责人员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应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讨论解决合同纠纷方案。
第四十三条 合同审查后,合同负责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负责人员依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有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 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四十五条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园区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负责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财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一层、二层机构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园区各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各机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五十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园区各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五十一条 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请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分管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五十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和支出管理是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
第五十八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办公用品是否完整无缺,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五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组织监督。
第六十条 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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