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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06-14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作者:梁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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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

    二、《实施方案》中的重点扶持政策

    1.对民办教育用地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国务院的《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提出, 对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实施方案》提出以下措施: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划拨土地供应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玉林城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供应,供应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25万元/亩。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供地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是公益事业,即使是营利性学校,由于教育事业的公益属性,投资回收期较长,不同于其他商业投资。同时,民办学校用地也属于教育用地,不能用于抵押贷款融资,不能随意变更用途。所以,为了吸引社会力量办学,特别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教育事业,有必要在用地上出台优惠政策。

    2.对民办教育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自治区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设区市、县(市、区)也应安排专项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实施方案》中提出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在市、县财政预算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这一项主要是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要求。

    二是对市本级重大民办教育建设项目(土建及设备投资超3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按实际投资额5%-10%给予财政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制订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这一项主要是参考贵港市出台的民办学校贷款贴息补助政策以及浙江温州市的做法。

    三是对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由市、县级财政给给予50%补助。这一项是参照贵港市做法。《贵港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暂行办法》(贵政办〔2012292号)提出:“经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对办学规范、办学成绩突出、办学规模较大(幼儿园在园生达300人以上、小学在校生1000人以上,初中在校生1500人以上,高完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校生达2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比照公办学校标准核定教师编制数)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为此,根据自治区《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参考贵港市的做法,为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同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解决我市大部分民办学校不给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实施方案》建议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

    3.对民办学校进行师资力量扶持

    民办学校,特别是新成立的民办学校师资力量相对薄弱,造成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自治区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健全从公办学校选派优秀管理人员、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制度。

    《实施方案》提出我市具体细化措施,即:经审批后,允许市直部分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帮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帮扶期间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由民办学校解决,社会保险费由原公办学校列入财政预算,并保留原有公办教师编制。每所公办学校派出的帮扶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本校在编人员的1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人社部门制订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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